2025年6月30日,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貴州省紀委原副書記、省監委原副主任張平受賄一案,對被告人張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;對追繳在案的張平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,不足部分繼續追繳。
經審理查明:2008年上半年至2023年12月,被告人張平利用擔任貴州省紀委監察綜合室主任,貴陽市委常委、紀委書記,貴陽市委副書記,貴州省紀委副書記、省監委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,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、融資貸款、案件處理、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,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772萬余元。
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,被告人張平的行為構成受賄罪,受賄數額特別巨大,應依法懲處。鑒于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,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,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,認罪悔罪,積極退贓,涉案贓款贓物絕大部分已追繳,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。